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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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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最高院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经过多年实践,我们认为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八方面问题:
  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的认定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四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还需要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及核实人员是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的人员;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等。
  合同法58、59条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收缴非法所得。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应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的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有黑白两种合同,如何结算的问题。
  1、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适用黑白合同务,按白合同的约定来结算。(没有经过招投标的或没有备案的不适用)
  2、备案与招投标时确定的价款不一致的,应以招投标时确定的价款为准。
  四、工程款结算的标准问题。
  1、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没有约定的或变更部分计价方式参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3、对有争议的事实可以进行鉴定(司法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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